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草原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火措施,现通告如下:
一、封山禁火期
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5月15日。
二、封山禁火区域
全市所辖行政区域林地、草地及距离林草地边缘300米内的范围。
三、禁火区域内禁止下列事项
(一)禁止吸烟、烧纸、烧香、点蜡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、烧荒燎堰、烧灰积肥、焚烧秸秆枯枝、烧煮、烧烤、使用火把照明或取暖等野外用火行为;
(二)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或者途经禁火区;禁止明火作业、爆破、私架电线等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;
(三)禁止其它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类用火行为和人为活动。
四、其他事项
(一)封山禁火期内,各级政府和林草经营单位必须采取积极的防控措施,明确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,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,在重点林区和重点地段的入山口设立防火标志,临时增设防火检查站,所有进出禁火区域的人员需接受防火检查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、阻挠和妨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。
(二)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落实,严防火种进入林草地。
(三)对确需进入防火区域内进行野外用火活动的,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,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、地点、范围活动,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,严防失火,并接受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。
(四)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、设备。
五、违法处理
对违反本禁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;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野外违规用火的查处和处罚力度,依法严厉打击故意纵火和破坏防火设施、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,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乡镇(街道办)处置。
吕梁市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:
12119、8296700、82967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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